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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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依照《 市场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场交易的所有会员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市场管理机构
1.市场有限公司(或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为本市场的法定(或委托)管理机构。
- 市场设立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为市场决策权力机构。
- 市场设总经理,全面负责市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市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市场在理事会(总经理)下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咨询、辅助机构。
- 根据总经理提名,在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 名,总经理助理 名,协助总经理分管各方面的工作。
- 市场下设行政部、综合部、交易部、结算部、物业管理部、法律部、安保部等职能机构,市场合理划分其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可对职能机构进行产减调整。
- 市场合理划分各职能机构岗位和职责体系,招募和培训优秀员工。
-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 市场通过控股、参股、契约形成市场主体的配套、关联服务体系。
三.市场交易商管理
1.市场实行入场主体资格审查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制定入市条件。对交易商主要审查:
1).交易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法人资格;
2).交易主体的商业信用和违法记录;
3).交易主体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 市场实行会员分级制,会员因不同等级,具有不同的会员权利、义务。
- 申请会同须依据一定程序办理。
- 会员不能退会,但可以转让。
- 会员可以实行代理制,为非会员单位代理在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 市场制定专门会员管理办法。
- 交易商在其交易席位须悬挂(张贴)表明其资质(营业)的执照。
四.市场交易商品管理
市场实行入场商品资格审查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营范围,决定市场交易的商品种类,对商品主要审查:
- 凡国家和地方政府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才具备入市资格;
- 凡国家认定的计划性、重要生资、生产要素须在特定市场交易;
- 凡国家禁止的,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
- 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特殊商品由市场申请准入手续。
- 市场定期公布、调整经营的商品目录:
鼓励交易的;允许交易的;限制的;禁止的。
五.市场交易行为管理
市场交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一视同仁、公开竞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1.市场边界管理。
1).所有市场交易须在场内进行,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 市场交易管理。
1).交易方式:协商买卖以及拍卖(或委托买卖)等。
2).交易成交时,交易双方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合同。
3).交易成交后,按规定,市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3.市场结算管理。
市场统一对交易成交进行结算。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以保证交易安全迅速。市场对交易行为提供商业信用结算。
六.市场竞争秩序管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管理者会同有关技监、质检、卫生防疫等部门对市场商品进行检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追究质量责任。
- 对市场计量器具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更新、校准计量仪器。
- 依据《反不公平竞争法》,对各种垄断、歧视、排他、行贿、蒙骗行为进行查处。
- 会同公安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人员安全。
- 对市场非正常交易行为、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宣布暂停交易、交易无效或组织协议成交。
- 以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
- 对市场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七.市场信用管理
1.市场依据会员等级别制,区别不同会员的商业信用水平。
- 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会员信用表现,调整评定会员(信用)等级。
- 市场对买卖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并提供信用表现咨询。
- 市场会同公证、法院、保险、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免除清理“三角债”。
- 市场联合金融机构成立结算中心,为市场交易提供商业结算信用额度。
- 通过调节保证金比例,管理交易信用水平。
八.市场管理手段
1.市场运用经济杠杆,即通过市场各项收费标准和收费总水平,调节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总量,改善交易结构。
- 市场运用法律手段。市场制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体系,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 市场运用行政手段。在必要时,市场管理部门或会同政府职能机构直接干预交易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项,见市场其他规章管理制度。
- 本办法经市场理事会批准生效。
-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场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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