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办法适用于市场管理机构和市场交易商。 第二章 收费机构 第三条 市场由费机构为财务结算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市场配套服务的费用,可由其开办的独立法人机构收取,也可经委托市场结算部统一收取。 第三章 收费原则 第五条 本着“优质服务、低廉收费、及时缴纳”原则制定收费方针。 第六条 对不同等级交易商制定相对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有良好信用的交易商可以减免部分费用。 第四章 收费对象 第八条 凡进入市场交易的交易商均为市场收费对象。 第九条 市场不面对会员的被代理人,其交易费用由代理者支付。 第五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市场制定收费标准,并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和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发布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章 由费办法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市场结算指定的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并存入收费准备金,用于会员单位付费。 第十三条 会员付款一般不使用现金支付,而使用银行转帐划拨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在确认费用用途和数额后,直接从银行结算帐户中付款。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结算部区分营业性收入或押金性收入,进行不同类型管理。对保证金等暂时性收入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即期付现。 第十六条 对营业性收入须开具营业发票,对押金开具临时收据。 第十七条 结算部对不同类别收入设详细科目记帐,核算、评价各部门管理业绩,并对关联服务机构的代收款项及进划转。 第八章 罚款 第十八条 对延期付款的会员: 1、延期 天,发送催缴单; 2、延期 天,发送催缴单,并加付 %的滞纳金; 3、延期 月,发送催缴单,加付 %的滞纳金,停止会员资格 天。 4、延期 月,取消会员资格,对费用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对欠付款项造成市场重大损失的,追究其补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场总经理批准执行。 |